各相关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56 号)要求,企业须对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并且自6月30日起执行。请相关未办理数字证书的企业及时向我分中心申请办理数字证书进行加签,未完成加签工作可能会导致企业向海关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无法正常通过。
数字证书办理流程及有关事宜详见附件,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71-95198 。
特此通知。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杭州分中心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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